天山網訊(記者蘇劍超 通訊員王霞報道)烏魯木齊一通訊公司在某住宅小區屋頂架設通訊塔,該房屋業主以父親身體不適為由將通訊公司訴至法院。通訊公司架設通訊塔是否合理通訊塔又是否會引起身體不適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這樣一起關鍵字行銷民事糾紛。
  原告鄭某系某住宅小區業主。2003年7月,被告某通訊公司在原告居住的屋頂安裝了一座通信接收塔。原告認為被告安裝的接收塔放射出的輻射性物質及電磁波給其家庭成員造成了嚴重的身體傷害室內設計,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拆除安裝在其屋頂的通信接收塔。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本案原告認為被告架設的通信接收設備發出的電磁輻射對其身體造成傷害,僅提供了原告鄭某的父親的相關醫療票據,但該組數據僅能證明鄭某父親身體不適系統傢俱的事實。就被告在原告的屋頂架設通信設備發出的電磁輻射是否對人體造成的損害,應由被告舉證證明。
  庭審中,被告提供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輻射環境監seo督站出具的包含本案移動通信基站建設項目在內的67個項目的電磁輻射環境影響報告,報告顯示被告在原告屋頂架設的通信接受設備正常運行時的電磁輻射水平不會造成電磁輻射環境污染和公眾人體危害。故無法認定原告所稱父親身體不適與被告架設移動通信設備存在因果關係,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拆除安裝在其屋頂的移動通信接收塔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原標題:烏魯木齊一通訊公司在住宅房屋架設通訊塔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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